「無法提供適切治療」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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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6條 …檢視,並依其醫療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其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先做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或報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前項轉診,其要件、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之醫院聯繫與協調、轉診方…
  2.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傷病患:指依該離島、偏遠地區之醫療設備、設施及醫事人員能力,無法提供適切治療者。
  3. 行政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指下列情事之一:一、因設備、人員、及其專長能力之限制,難以確定緊急傷病之病因或提供完整之診療時。二、傷病患負荷量過大,經調度院內人員、設備或設施,仍不能提供必要之處置時。前項轉診調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