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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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災區公有歷史建築,包括九二一震災地區歷史建築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為公有者。
  2.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10條 災區公有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經費,應由便用機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前項管理維護經費,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3.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11條 災區公有歷史建築得委託管理維護。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委託管理維護及遴選作業,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