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水權」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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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9條 …用方案研究及資料管理事項。六、用水計畫書審查之相關事項。七、溫泉水權登記及管理業務。八、違規取水查處事項。九、堰壩蓄水範圍初審及會勘業務。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 行政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 第4條 …錄認定之;繳納義務人無法依規定提出計量紀錄者,徵收機關得逕依溫泉水權核定之引用水量計算。無法依前項方式計量者,徵收機關得訂定計算基準,核算取用量。
  3. 行政溫泉法 第3條 …一、溫泉:符合溫泉基準之溫水、冷水、氣體或地熱(蒸氣)。二、溫泉水權:指依水利法對於溫泉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三、溫泉礦業權:指依礦業法對於溫泉之氣體或地熱(蒸氣)取得探礦權或採礦權。四、溫泉露頭:指溫泉自然湧出之處。…
  4. 行政溫泉法 第4條 溫泉為國家天然資源,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申請溫泉水權登記,應取得溫泉引水地點用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前項用地為公有土地者,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使用,並收取租金或使用費。地方政府為開發公有土地上之溫泉,應先…
  5. 行政溫泉法 第17條 …區管理計畫。溫泉取供事業應依水利法或礦業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並完成開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前項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之程序、條件、期限、廢止、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觀光…
  6. 行政溫泉法 第22條 未依法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而為溫泉取用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利用;其不停止利用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7. 行政溫泉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溫泉水權登記,指對於溫泉之水依水利法規規定辦理水權登記,並發給水權狀者。
  8. 行政溫泉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溫泉水權狀應記載事項如下:一、依水利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水權狀應記載事項。二、引水地點屬溫泉區者,加註所屬溫泉區。三、引用水源,加註溫泉水。
  9.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各款引用水源為溫泉水者,除第四款但書規定屬一般水權外,其餘為溫泉水權,年限為二年至三年。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臨時用水執照,其核准臨時使用權年限,每次不得逾二年。但屬家用及公共給水者,每次不得逾三年。申請人申請水權年限少於前三…
  10.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13條 …管機關發給開發完成證明文件:一、未依許可內容開發。二、未取得溫泉水權狀。三、開鑿溫泉井者而未檢具開鑿完成三個月內,經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簽證之鑽探紀錄及水量測試及其他相關資料。四、未檢具溫度量測及溫泉成分報告。前項第三…
  11.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溫泉開發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或自己營業使用。
  12.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溫泉取供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二、土地權屬證明。三、溫泉水權狀。四、溫泉開發許可及開發完成證明文件。五、經營管理計畫書。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與溫泉經營管理有關之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前項第一…
  13.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0條 溫泉取供事業經營許可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當然失效。但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存續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溫泉取供事業得於經營許可期間屆滿之六個月前,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申請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以五年為…
  14.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2條 …許可:一、取供之溫泉不符溫泉標準之規定,未依限期改善者。二、溫泉水權經撤銷或廢止者。三、有應申請變更之事項而未辦理變更,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四、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取得經營許可之溫泉取供事業,未依第三條第四項規…
  15.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7條 …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四、申請前三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五、申請前二個月內衛生單位出具之溫泉浴池水…
  16.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14條 …原因而失效者。六、溫泉使用事業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出之溫泉水權狀,經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年限屆滿後水權消滅者。七、溫泉使用事業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出之供水證明失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