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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4條 …一、水道,包括河川、湖泊、水庫蓄水範圍、排水設施範圍、運河、減河、滯洪池或越域引水路水流經過之地域。二、現有、興建中及規劃完成且經核准興建之水庫集水區。三、地下水管制區。
  2. 行政水利法 第64條 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減河、湖、海,並應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3.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所稱水道,指河川、區域排水及減河水流經過之地域。
  4.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或融雪停滯於地面足以浸淹為害之積水為積潦。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減河,指專為疏分本水道一定地段超量洪水而開闢之另一水道,其疏分之水至下游適當地點再歸本水道,或注入湖海,或暫儲於低窪地區。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新闢水道,指為防洪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