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含量」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淨含量:指定量包裝商品除所有包裝材料外,所欲販賣內容物之實際質量、體積、長度、面積或數量。二、檢驗批:指定量包裝商品單位之集合體,自其中抽取樣本加以檢驗。三、檢驗批量:指檢驗批內定量包裝商品單位之…
  2.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3條 …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一、以質量單位標示淨含量五公克至十公斤。二、以體積單位標示淨含量五毫公升至十公升。三、以數量標示淨含量。
  3.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4條 定量包裝商品上應以顯著方式標示淨含量,其標示規定如下:一、字符應包含數字及法定度量衡單位名稱或代號,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公尺(mm)。但定量包裝商品以數目計價販售者,得以整數數目標示。二、應以確定方式為之,不…
  4.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5條 淨含量使用之法定度量衡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物為固體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二、內容物為固體與液體之混合物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總淨含量及其所含固形物含量。三、其他定量包裝商品內容物,得以質量單位或體積單位標示。前項…
  5.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6條 多件包裝商品應標示總件數及單件定量包裝商品之淨含量,或標示總件數及總淨含量。但外包裝可清楚目視個別商品件數者,得不標示總件數。
  6.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7條 混合包裝商品應標示各種定量包裝商品之總件數及單件淨含量。但外包裝可清楚目視個別商品件數者,得不標示總件數。
  7.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8條 本法第五十條規定之未標示淨含量,包含未依前四條規定標示者。
  8.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10條 檢測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之度量衡器,在百分之九十五信賴水準下,擴充不確定度不得大於該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允許負偏差之五分之一。
  9. 行政度量衡法 第2條 …品:指販賣前已完成包裝,且非經拆封或包裝之顯著變更,其內容之淨含量不致有所增減之商品。
  10. 行政度量衡法 第45條 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應依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淨含量;其標示量與實際量之誤差,不得超出法定之範圍。前項定量包裝商品之種類、標示、抽樣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定量包裝商品之允許誤差之範圍及相關技術規範…
  11. 行政度量衡法 第50條 定量包裝商品之生產或輸入者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標示淨含量、未依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淨含量或其標示量與實際量之誤差超出法定範圍,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一年之內經抽測有二次不合格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