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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以本法所稱之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為適用對象。經營液化石油氣之事業如同時具備前項所稱二種以上身分者,應依其不同身分分別適用本規則所定事項。
  2. 行政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第4條 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及分裝業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依第五條規定申報之;事業登記所在地或分裝業營業場所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亦得要求申報之。前項分裝業營業場所,指實際從事液化石油氣灌裝之場所。液化石油氣…
  3.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條 …油煉製業、輸入業、輸出業、供應液化石油氣予車輛使用之加氣站、液化石油氣經銷業、液化石油氣分裝業及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十二、液化石油氣經銷業:指自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取得液化石油氣,從事批售液化石油氣予液化石油氣分裝業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