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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海岸土地,指低潮線至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而尚無特定用途之土地。前項土地依本辦法放租時,其鄰近之海岸一定限度範圍外國有土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非一併放租無法達租賃目的者,得併案依本辦法…
  2. 行政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放租之海岸土地,除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外,以供觀光、海水浴場、造林、養殖事業使用者為限。前項各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森林法、漁業法、地方自治法規等相關規定認定之。
  3. 行政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5條 海岸土地之放租對象,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者為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應先會同有關機關及放租機關勘查,確定其經營之範圍及用途。有二以上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請求核准籌設或經營相同標的時,除本辦法施…
  4. 行政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6條 海岸土地之租金,依下列規定定之:一、觀光、海水浴場事業使用,依照土地申報地價乘以財政部核定之租金率計收。但無土地申報地價者,得參照鄰近土地平均申報地價計收。二、造林事業使用,比照出租國有非公用造林地租金基準計收。三、養殖…
  5. 行政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7條 海岸土地租賃期限,依國有財產法關於非公用土地出租之規定。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期限較短者,依其規定。前項租賃期限屆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仍存續有效,承租人得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續租換約。
  6. 行政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8條 承租人對於承租之海岸土地擅自變更用途,或自承租之日起一年內未使用者,放租機關得通知終止租約。
  7. 行政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9條 承租人為達成經營目的而須於承租海岸土地建造或拆除建築物,應申請放租機關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法令規定領得建築執照後,始得為之。前項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由放租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並於承租人繳交保證金後核發。承租…
  8. 行政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10條 …知。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除承租人取得合法權源繼續使用承租之海岸土地外,承租人應依租約約定拆除非屬國有之地上物及騰空返還承租之海岸土地並停止使用。承租人依前項規定拆除非屬國有之地上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向放租機關要求…
  9. 行政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放租海岸土地之租賃契約書格式,由管理機關依據事業類別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