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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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22條 …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由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及經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僑民學校聘任之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
  2. 行政教育部處務規程 第10條 …督導。八、僑生教育政策之規劃執行、僑生來臺就學之推行、輔導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設立、獎補助及督導。九、外僑學校政策之規劃與外國學生來臺就學之規劃、推行、獎補助及輔導。十、其他有關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事項。
  3. 行政教育部組織法 第2條 …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
  4.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4條 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及依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以下簡稱境外臺校)應訂定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5.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海外臺灣學校,指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教育其子女,於國外設校並向當地國立案後,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
  6.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條 海外臺灣學校應依我國教育宗旨、各級學校教育目標及現行學制辦學,與國內教育銜接。
  7.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5條 海外臺灣學校受轄區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輔導。
  8.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6條 海外臺灣學校之設立,應參照本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由捐助人擬訂校務計畫,檢附捐助財產清冊及當地國立案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審核。海外臺灣學校申請設立分校或分部者,應由學校提出校務計畫,經董…
  9.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9條 海外臺灣學校經本部核准立案後,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創辦人為自然人者,擔任當然董事期間,因辭職、死亡或依規定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創…
  10.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0條 新設海外臺灣學校,應於本部核准立案後三個月內,由創辦人遴選適當人員為第一屆董事,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後三十日內聘任之。創辦人應於董事聘定後三十日內,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本辦法施行前依華僑學校規程由僑務委員…
  11.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4條 海外臺灣學校課程之實施,除當地國另有規定外,依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課程綱要辦理,選用本部審定合格或編定之教科圖書及補充教材。海外臺灣學校得提報外國課程實施計畫,經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後附設外國課程部或班。
  12.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5條 海外臺灣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海外臺灣學校招收具我國籍之學生,不得少於招生總人數百分之五十。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前已設立之海外…
  13.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6條 海外臺灣學校置校長一人,由董事會遴選符合法律規定資格之我國籍人民,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校長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新任校長未選聘完成前,由董事會指定人員代理校長,代理校長應由我國籍人民…
  14.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7條 海外臺灣學校校長依據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15.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8條 海外臺灣學校之行政組織運作,依當地國法令辦理,當地國法令未規定者,比照國內各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16.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9條 海外臺灣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
  17.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0條 海外臺灣學校應建立會計制度,依我國或當地國法令規章辦理會計事務,並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經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18.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1條 海外臺灣學校聘任我國籍人民擔任教師,其聘任資格、限制及義務,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及師資培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權利義務事項本辦法有規定者,應納入聘約定之。前項教師之聘期、工作內容、薪資、福利、進修、退休、資遣、解聘…
  19.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2條 海外臺灣學校得經國內公立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商借現職教師。商借期間原服務學校應保留商借教師本職之職缺,按國內待遇福利支給之規定,支給商借教師薪資及各項福利津貼給與,並辦理商借教師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
  20.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3條 我國籍人民擔任海外臺灣學校校長及教師返回國內服務者,其在海外臺灣學校之任職及教學年資,得依敘薪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採計提敘。前項校長依第十六條第二項但書以低層級校長資格擔任高層級校長者,應以其原具合格之低層級校長資格,依敘薪…
  21.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4條 我國籍人民擔任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海外臺灣學校人事制度與國內同級學校一致者,其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海外臺灣學校應訂定章則籌…
  22.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5條 海外臺灣學校我國籍教職員之進修,得準用國內同級學校教職員進修及當地國相關規定辦理。
  23.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6條 海外臺灣學校應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造具教職員工名冊,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24.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7條 海外臺灣學校為辦理我國籍校長、教師考核及獎勵等事項,應訂定相關規定,並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25.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8條 海外臺灣學校學生入學年齡,依國內各級學校之規定。但當地國國小學年起迄時間為一月至十二月者,其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以計算至入學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滿六歲者為準。前項但書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26.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9條 海外臺灣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造具各年級註冊學生人數統計表及學生名冊,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27.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0條 海外臺灣學校學生學籍資料,應切實記錄,並永久保存;其學籍之管理規章,由學校比照國內各級學校相關規定定之。
  28.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1條 海外臺灣學校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者,或高級中學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合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學校並應於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造具畢業生名冊及其升學情形,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29.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2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海外臺灣學校學生回國就學,其學歷、資格,與我國同級學校學生相同;其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者,得以僑生身分依該辦法規定申請回國升學。
  30.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3條 海外臺灣學校之課程、招生、校長及教師等均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本部得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考量學校規模、辦學成本及教育品質等情形,明定補助原則,予以補助;其辦學成績優異者,得予以獎助,對學校董事會、校長或有關人員,並得依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