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工」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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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3條 …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之人。二、招收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學徒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者或建教合作機構。三、招募求職者之人。
  2. 行政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第8條 …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使用派遣勞工進行設施維護管理之費用。二、公共使用之水電、瓦斯及油料費用。三、管理設施所需之通訊使用費(含郵資、電話費及網路費)。四、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交付會…
  3. 行政勞動部處務規程 第7條 …之研析、規劃及協調;團體協約簽訂之輔導及推動。三、勞動契約與派遣勞工保護政策、法規、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四、勞工參與政策、法規、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五、勞資爭議處理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六、不當勞動…
  4.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條 …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四、實習生: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
  5.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2條 …務之事業單位。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6.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9條 …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
  7.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17-1條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
  8.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22-1條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
  9.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63-1條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