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事業單位」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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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團體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團體指揮監督管理者。
  2.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條 …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六、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八、薪資:指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
  3.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2條 …之機構。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
  4.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9條 …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
  5.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17-1條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
  6.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22-1條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
  7.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63-1條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