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潦」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 行政水利法 第64條 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減河、湖、海,並應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 行政水利法 第67條 高地所有權人以人為方法,宣洩洪潦於低地,應擇低地受損害最少之地點及方法為之,並應予相當補償。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用詞定義如下:一、防洪:指用人為方法控馭或防禦霪雨洪潦,以消減泛濫湮沒災害之發生。二、禦潮:指以興建海堤等人為方法防禦海岸或河口地區潮浪之災害。三、灌溉:指用人為方法取水供應農田或農作物,以發展農業。四、排水:…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洪潦,指洪水及積潦;水道流量超過其水道可能容洩之限度,足以溢決泛濫成災之大水為洪水;降雨或融雪停滯於地面足以浸淹為害之積水為積潦。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減河,指專為疏分本水道一定地段超量洪水而開闢之另一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