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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筆
類別: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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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
法官就職時
,指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
法官就職時
因特殊情形,未及宣誓而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