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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為各種使用行為者,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河川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2.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河川公地許可使用行為,除採取土石依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收取外,其餘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或長度依下列各款計算之: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之種植植物,每年按前一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
  3.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為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之使用者,亦同。經許可使用之河川公地,已向其他機關繳納租金、使用費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租金、使用費者,於其已繳或免收之期間內,不收取河川公地使用費。
  4.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經審查符合規定,且無第七條規定情事者,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受理機關始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5.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河川公地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者,經河川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但河川公地申請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或插蚵、吊蚵之使用行為受洪水災害者,依下列…
  6.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6條 …堤防之臨陸面,即堤後。六、堤外:指堤防之臨水面,即堤前。七、河川公地:指河川區域內已登記及未登記之公有土地。八、浮覆地:指河川區域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施設河防建造物,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之土地。九、河防建造物:指以維護河…
  7.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複丈,該使用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並依規定繳納規費。申請河川公地使用之土地無假編地號時,以鄰近之已登記土地編列地先認定其位置及範圍。
  8.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7條 …限期整復;未依所定期限整復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處分,該河川公地如符合許可要件者,管理機關得指定期限公告受理申請許可使用。
  9.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1條 河川公地同一地點有二人以上申請使用,且書件齊全者,依下列規定定其優先順序:一、收件在先者。二、送達日期相同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前項行為屬種植使用時,在原許可使用人死亡後六個月內,如原許可使用人之配偶及年滿十六歲…
  10.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2條 …管理機關得依據管理資料及申請書件,免會同申請人逕予勘查。位於河川公地之使用申請案經審查及勘查認為符合規定者,應於申請人繳清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發給使用許可書。
  11.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3條 …理機關通知期限內補辦許可者,應依本法裁處。前項補辦許可申請屬河川公地使用者,管理機關應於許可前追繳使用期間之使用費,但使用期間超過五年者,以五年為限。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吊蚵使…
  12.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4條 …予展期者,加註展期使用期間,並以二次為限。第一項之申請使用為河川公地者,同一戶之總使用面積為種植使用者,不得超過五公頃;其為圍築魚塭及插、吊蚵使用者,同一戶之總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三公頃。
  13.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0條 經許可使用河川公地者,其土地相毗連或鄰近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者,得依相關法規合作經營。
  14. 行政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中央管河川各水系之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15. 行政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是否與設班用地相符之審核。三、水利單位-河川公地或水利地使用之審核。四、消防單位-有關建物等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核。五、環保單位-環境保護等之審核。六、農政單位-農業用地有無影響鄰地使用、灌溉排水之審核。…
  16.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關所屬農業改良場、畜產試驗所或水產試驗所辦理現地勘查。五、持河川公地參加農保時,已辦理現地勘查及農業經營訪談程序。農會辦理第一項現地勘查或審查小組召開前項會議時,申請人經通知無故不到場者,農會應不受理其申請。審查小組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