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汽車」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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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2條 …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以下簡稱汽油汽車)車輛組成型態(Vehicleconfiguration):指汽車之基本引擎、排放控制系統、變速裝置及慣性質量等級皆相同者,為同一車型。二、引擎族(En…
-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3條 汽油汽車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合格證明。
-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4條 …人以引擎族為基本單元申請合格證明,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國產汽油汽車由製造者提出申請。二、進口汽油汽車由製造者指定代理人或進口商聯合組成之公會提出申請。三、各級行政機關採購進口汽油汽車,應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提出申請。
-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9條 申請人已取得合格證明之量產汽油汽車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一量產汽油汽車均應為合格證明所載之車型,所有影響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有關項目及排放控制系統,必須與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核可事項之資料相符。二、製造者、製造者指定代理…
-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汽油汽車實施新車抽驗;有關新車抽驗之測試方式、抽驗車輛之選定、測試結果之判定及其他應遵循規定依附錄四規定辦理。新車抽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判定為不合格者,應廢止該引擎族之合格證明,申請人應於…
-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11條 個人以逐車進口國外新車或使用中之汽油汽車,應逐車檢具下列測試結果報告以作為合格證明之替代文件:一、該汽油汽車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實施符合排放標準第三條之測試結果報告。二、該汽油汽車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驗測定…
-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汽油汽車:指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二、汽油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指取得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並接受委託從事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站。三、檢驗人員:指…
-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汽油汽車排氣定期檢驗,得委託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辦理。
-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照之加油站,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一、申請表。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四、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與公路監理機關簽訂之…
-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申請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通知…
-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之站名、站號、地址及其統一編號。二、負責人姓名。三、認可項目。四、有效期限。五、認可證號。六、排氣分析儀資訊(至少包含廠牌、型號、序號及出廠日期)。七、其他經…
-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五個月至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前項申請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一、申請函。二、公司登記、商業登…
-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所需費用為每輛新臺幣一百元,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核撥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經費,應依附錄一規定之程序及期限辦理。
-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附錄二規定執行檢驗業務。二、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應符合公路監理機關之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及度量衡法規定。三、執行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時間及地點應符合公路監理…
-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應由檢驗人員為之。前項檢驗人員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調訓,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不得拒絕。檢驗人員發生離職或異動時,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
-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不得拒絕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單位之查核。
-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一、申請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之文件虛偽不實。二、以違規方式執行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致影響檢驗數值。三、認可證有效期限內…
-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七款、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規定。二、一年內違反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
-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核撥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經費之相關證明文件,應保存二年,以備查核。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所申請核撥之經費,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不予補助者,得重新核計,不足者,應予以補發;溢發者,應通知繳回,並作成書面行政…
- 行政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已取得公路監理機關委託檢驗合約書之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規定,於委託有效期間內繼續執行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前項汽油汽車排氣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