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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條 …、污水下水道,埋設於防火間隔、後巷、前巷或側巷之管渠。十一、污水坑:指專供貯留污水之密閉設施。十二、計畫污水量:指決定用戶排水設備容量之污水量。十三、清除孔:指便於管渠內清理所設之設施。十四、存水彎:藉水封之功能,供排水…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17條 …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並應設置可供單獨收容地下層污水量之污水坑及抽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9條 …除或拆除。建築物地下層污水無法藉重力排入污水下水道者,應設置污水坑及抽水設施,直接抽入陰井或人孔,抽水機出口應設置逆止閥。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30條 污水坑設計規定如下:一、容量不得小於用戶最大日污水量。二、構造應為設有通氣孔之密閉式結構,通氣孔出口應超出建築物頂端。三、應有三十公分至六十公分之出水高度,其底部應設置十五公分以上水深之抽水坑。四、底部應有適當之坡度。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65條 …與外界隔離,以防污水、雨水及昆蟲等進入。五、淨水場內之廁所、污水坑、垃圾堆等應使用不漏水構造,其位置應儘量遠離水池及水管等。六、各設備間之水位關係,應依水力分析計算或實驗決定。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97條 …向下至地板之空間。(五)位於揮發氣源水平距離七‧五米範圍內之污水坑、漥坑或低於地面之溝渠。若該污水坑、漥坑或溝渠延伸至距離揮發氣源七‧五米以外,未裝設揮發氣阻擋裝置者,整個污水坑、漥坑或溝渠皆為第一類第一種場所。(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