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申請書件」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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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係指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 行政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10條 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者。二、應檢附文件不齊全者。三、未依規定格式製作者。四、應由技師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技師科別不符者…
- 行政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11條 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或審定,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修正或修正後仍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
- 行政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14條 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核定或審定,應自水土保持義務人繳交審查費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前項經審查後仍需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者,應自收到修正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
- 行政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15條 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審查,得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技師到場說明。前項承辦技師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符合本法規定之技師代理之。
- 行政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審查水土保持申請書件,認應修正者,應將修正事項及期限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後,發現毗鄰土地有二件以上申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得合併審查,分別核定或審定。
- 行政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審查,得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為之。依前項規定委託審查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應於水土保持義務人繳交審查費後,始得交由受託單位審查。受託單位應將審查意見及結論函送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