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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條建設之漁港基本設施及公共設施。八、依水利法第四十六條核准之水利建造物、第六十三條之六公告之海堤區域、第七十八條之二公告之河川區域、第七十八條之四公告之排水設施範圍。九、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投設之人工魚礁。十…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護之教育訓練事項。十五、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事項。十六、水利建造物審核事項。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水利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一、水利法所稱水利建造物。二、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所稱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水淡化處理設施及地下水補注回用設施。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理制度、規範與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四、鑿井業務管理。五、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及拆除之辦理。六、海堤與排水管理制度、規範與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七、河川管理制度、規範與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八、河川、排水與海堤除休…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地下水鑿井業於執行業務時,應於鑿井機明顯處張貼主管機關之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
- 行政水利法 第46條 …造物。六、與水運有關之建造物。七、利用水力之建造物。八、其他水利建造物。前項各款建造物之建造或改造,均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備具詳細計畫圖樣及說明書,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如因特殊情形有變更原核准計畫之必要時,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
- 行政水利法 第49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經辦之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應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定期整理或改造,並應定期及不定期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前項檢查及安全評估之認定範圍及細目,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行政水利法 第55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源前之自然流量,但以不超過其登記之水權為限。
- 行政水利法 第93-6條 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為執行有關水權、河川、排水、海堤、水庫、水利建造物、地下水鑿井業或用水計畫之管理,認有違反本法禁止或限制規定或有隱匿用水量逃漏耗水費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條 …貯、沈落泥沙或引水輸沙,以改良土地或改善水道。九、給水:指以水利建造物輸配水資源,供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用水標的。十、築港:指在水道沿岸興築港口或碼頭。十一、便利水運:指用人為方法整理水道或開鑿運河,以便利通航。十二…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所稱興辦水利事業人,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者,興辦完成前為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核准之人;興辦完成後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人。二、未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2-1條 主管機關審核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所增闢水源之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應參酌該水利建造物蓄水範圍內之平均入流量、實際蓄水容量及運轉操作下所核算之可供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水利建造物之核准,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向該水利建造物基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基地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二、基地涉及中央管之河川區域、…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水利建造物之核准,其竣工查驗、核准文件發給、登入水利建造物登記簿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統一規定。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申請人應將水利建造物之開工日期,於開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造物,指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防水、洩水、蓄水、引水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但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其蓄水量或引水量未達一定規模者,不適用之。前項但書規定…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造物興辦人(以下簡稱興辦人)指該水利建造物之所有人,其由政府興辦者,為其指定之主辦或管理機關(構)或法人。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造物之主管機關如下:一、防水及洩水建造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以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一)中央主管機關興辦者。(二)位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海堤區域內之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如下:一、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詳細項目及基準之技術規範訂定事項。二、水利建造物檢查之複查及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事項。三、水利建造物安全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事項。四、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後改善及緊急處理…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6條 …行前條規定檢查之複查及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及其他督導事項,得設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小組,並得依水利建造物之種類或其功能區分若干工作分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7條 興辦人辦理事項如下:一、水利建造物資料之建置事項。二、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事項。三、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後之改善及緊急處理事項。四、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事項。五、其他有關水利建造物之安全維護事項。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8條 水利建造物檢查範圍及細目如下:一、主要結構。二、相關設施及操作設備之功能。三、有安全監測設備者,其運用情形。四、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情形。五、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六、安全資料完整性。七、其他有關安全事項。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9條 興辦人辦理之水利建造物檢查分類如下:一、定期檢查:蓄水及引水建造物例行性平時檢查或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之防汛期前檢查。二、不定期檢查:指水利建造物遭受一定值以上之地震、洪水、豪雨或其他事故後立即辦理之特別檢查。前項第二款所稱…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0條 興辦人應依水利建造物內容與特性編製安全維護手冊,據以辦理,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前項水利建造物安全維護手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檢查之時機、項目、頻率、檢查重點及初步研判準則。二、有監測資料者,其初步研判準則…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4條 …之安全資料應定期更新並永久保留舊有資料;其屬應辦理安全評估之水利建造物,應配合安全評估期限辦理更新。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6條 應辦理初次評估之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限辦理,並於其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安全風險可承受,始得繼續使用。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31條 水利建造物之檢查與安全評估及修復改善所需經費,由興辦人自籌之。
- 行政自來水法 第24條 …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水權登記,暨與水權、水源有關之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之核准。前項申請,應由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之。
- 行政自來水法 第31條 …。依水利法之規定,須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由水利主管機關查驗之。
- 行政自來水法 第42條 …。依水利法之規定,須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其工程設施標準,由水利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