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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授權訂定之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取得電臺執照,且於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電臺者,應於電臺執照屆期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依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2. 行政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以下簡稱電臺),係指於航空器上裝設無線電收發訊設備,供飛航時通信之無線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