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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園區事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品、廢品、下腳及次品,均應按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屬半製品之廢品,並應分別列明以備查核。前項所稱副產品,指在生產目標產品過程中,附帶產出之其他產品。第一項所稱…
-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4條 前條副產品、廢品、下腳及次品之報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有利用價值部分:(一)經報廢後能變價者,由管理局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會同海關現場監毀,依其剩餘價值,由園區事業繕具報單補稅提領出區。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25條 …、監督銷毀保稅工廠之副產品及經專案核准銷毀之自用機器、設備、次品或呆料。五、輔導新成立或經營管理欠佳,須加強監管之保稅工廠。六、稽核其他有關監督保稅工廠之業務。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3條 保稅工廠不能外銷之保稅次品與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保稅副產品、下腳、廢料及自用機器、設備廢品等,均應按類別、性質存儲於倉庫或經海關認可之其他場所,並應設置帳卡,隨時記錄存、出情形。但半成品形態之廢料,應分別列明使用原料情形…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4條 保稅工廠保稅之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呆料及自用機器、設備廢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有利用價值部分:依海關進口稅則從量或按售價核定完稅價格(次品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核計)課徵稅捐後准予內銷;或由海關予以監毀後,依其殘…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4-1條 前條所稱保稅工廠保稅之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呆料及自用機器、設備廢品,定義如下:一、次品:指產品存在缺陷或瑕疵,致未達客戶品質要求,但仍具備產品全部或部分功能,仍可供銷售者。二、副產品:指在生產目標產品過程中,附帶產…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2條 …法出售、加工製造之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次品。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品質,且經檢測未符合產品品質標準規範者,該批再利用程序產出物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或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或再利用。二、再利用用途產品為肥料者,應委託經再利用用途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