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定代表」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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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3條 …。三、檢定機構:指受民航局委託從事檢定工作之機關或團體。四、檢定代表:指受民航局委託從事檢定工作之個人,分為工程檢定代表及製造檢定代表。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局審查合格具有執行檢定業務所需之專業能力,並依其類別發給工程檢定代表證書(如附件二)後,始得執行檢定業務:一、持有民航局核發之型別檢定證或補充型別檢定證者。二、持有民航局核發之型別檢定證或補充型別檢定證者推薦之所屬人員。…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民航局審查具備執行檢定業務所需之專業能力,並由民航局發給製造檢定代表證書(如附件三)後,始得執行檢定業務。製造檢定代表之資格如下: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二、具有製造、品管相關經驗四年以上並經民航局審核認可。三、曾參與民航…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8條 第六條工程檢定代表證書及第七條製造檢定代表證書之有效期限均為一年。有效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檢定代表得檢附檢定代表證書有效期限內之檢定工作紀錄摘要及檢定業務相關之訓練紀錄向民航局申請換證,未於有效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提出換證申請…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9條 檢定機構及檢定代表於執行檢定業務時,對重大或無法判定之問題應即向民航局提報。檢定機構及檢定代表完成檢定業務後,應向民航局提出檢定報告。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10條 檢定機構或檢定代表執行檢定業務時,應受民航局之查核及監督。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怠忽檢定作業者,民航局得停止其檢定業務之執行,直至改善完成為止;情節重大或做不實之檢定報告者,並得廢止其檢定機構證書或檢定代表證書。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11條 檢定機構或檢定代表辦理其他業務時,不得與民航局委託之檢定業務有利害衝突之情形。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12條 檢定機構及檢定代表執行檢定業務之相關文件,應依民航局規定之期限妥善保存,並應每年將執行檢定業務之相關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