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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標準由各主管院訂定,指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分別訂定。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準用前項之規定。訂定第一項標準時,應依機關業務性質、職務特性或任用層級,就各項目分別訂定評定因素、評分標準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