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層高度」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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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12條 …項建物單價,應以不同主體構造種類之建物標準單價為準。但建物之樓層高度、層數、材料、用途、設計及建築物設備等特殊者,應酌予增減計算之。第一項建物現值之計算,得簡化為下列公式:建物現值=建物單價x【1—(年折舊率x經歷年數)…
  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條 …高度。十二、地板面高度:自基地地面至地板面之垂直距離。十三、樓層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最上層之高度,為至其天花板高度。但同一樓層之高度不同者,以其室內樓地板面積除該樓層容積之商,視為樓層高度。十四、天…
  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條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依前項規定設計者,其地面一層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二公尺,其他各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六公尺;設計挑空者,其挑空部分計入前項允建地面層以上最大總樓地板面積。
  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4-1條 …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三、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旁側之未挑空部分上、下樓層高度合計不得超過六公尺。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之建築物,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得不予限制。第一項用途建築物…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6-1條 …樓地板面積不移到地面以上樓層者,得依下列規定提高或增加建築物樓層高度或層數,並依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檢討建築物高度。一、地面一層樓高度應不超過四點二公尺。二、其餘各樓層之高度應不超過三點六公尺。三、增加建築物層數者,應…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4條 作業廠房之樓層高度扣除直上層樓板厚度及樑深後之淨高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6條 …其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三、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各樓層高度設計,應符合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四、建蔽率依本編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計算。但不適用同編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五、本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3-2條 …規定。五、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外之建築物之樓層高度與其設計、施工及管理事項。合法建築物因震災毀損,必須全部拆除重行建築或部分拆除改建者,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規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另定…
  9.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22條 …上建築物,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最低層樓地板應高於地面,且各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三、牆壁、樑、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
  10.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23條 …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地板應高於地面,且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二)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七十五平方公尺。(三)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且應以厚度七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或具有一小時以上…
  11.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7條 …甲類場所使用之樓層。六、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使用之場所,樓層高度超過十公尺且樓地板面積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高架儲存倉庫。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八、高層建築物。九、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