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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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2條 …期內,輸出至天線傳輸線上之平均射頻功率。十七、發射功率:指由業餘無線電臺作業所產生之射頻電功率,包括採用下列三種計量方法:(一)輸出功率:由發射機射頻輸出端測得之峰值波封功率。(二)有效輻射功率(ERP):由發射機輸出傳…
-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8條 …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及設置二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者,始具有參加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3條 …期內,輸出至天線傳輸線上之平均射頻功率。十七、發射功率:指由業餘無線電臺作業所產生之射頻電功率,包括採用下列三種計量方法:(一)輸出功率:由發射機射頻輸出端測得之峰值波封功率。(二)有效輻射功率(e.r.p.):由發射機…
-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10條 …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及設置二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者,始具有參加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16條 …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架設許可,經審驗合格後發給固定式業餘無線電臺執照:一、固定式業餘電臺設置申請書。二、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影本。三、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型式認證審定號碼。前項申請者以未經型式認…
-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二、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三、業餘無線電臺。四、船舶無線電臺。五、航空器無線電臺。
-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19條 …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六、業餘無線電人員供自用進口之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二部以內。前項第五款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其輸入數量限制如下:一、自行攜帶輸入者,六部以上,十部以內。二、郵寄輸入者,三部以上,…
-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3條 …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供設置公眾電信網路、專用電信網路或業餘無線電臺所需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二、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前款規定以外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主管機關對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依影響電波秩序程度分級管理,並定…
-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7條 …管機關申請核發進口核准證:一、供公眾電信網路、專用電信網路或業餘無線電臺設置使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二、供外國船舶或外銷船舶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三、供研發、測試或展示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四、非國內製造且輸出後復(退)…
-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9條 進口無線電信終端設備、低功率射頻器材或業餘無線電臺已取得審驗證明者,得憑審驗證明辦理輸入。
-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其他商業上之用途,且應於進口核准證核發日起六個月內取得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執照。申請人未於進口核准證核發日起六個月內取得執照者,應將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復運出口或報請主管機關監毀;必要時,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以…
-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19條 …臺毀損、汰換、終止使用或隨同航空器輸出國外。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臺,於毀損、汰換、終止使用或暫停使用時,不須辦理申報、封存、監毀或專人列冊管理。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51條 …管機關測試及格,發給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始得申請設置及操作業餘無線電臺。但業餘無線電之短期作業,不在此限。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條件、等級、資格測試、呼號管理、電臺之設置與審驗、人員與電臺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使…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86條 …,其效期繼續至原執照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須繼續操作業餘無線電臺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行政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業餘無線電臺設置之審查、審驗或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執照,其審查費、審驗費或證照費之費額如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