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作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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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2條 …對合法無線電通信造成明顯減損、阻礙、重複中斷等現象者。十九、業餘無線電作業:指業餘無線電人員為自我訓練、相互通信及技術研究目的,所為之無線電通信作業。二十、廣播:指採用直接或中繼方式供公眾接收之發射作業。二十一、緊急通信…
  2.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4條 …,始得申設業餘電臺,經取得業餘電臺執照及電臺呼號後,始得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外國人參加前項所定之測試,以持有居留證明或護照者為限;外國人申設業餘電臺,以取得居留證明及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為限。
  3.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39條 為業餘無線電作業之推廣或教育活動目的,業餘無線電團體或一等、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於活動現場,在其監督及指導下,提供業餘電臺或臨時電臺供非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前項操作不得違反無線電規章之規定。
  4.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3條 …對合法無線電通信造成明顯減損、阻礙、重複中斷等現象者。十九、業餘無線電作業:指業餘無線電人員為自我訓練、相互通信及技術研究目的,所為之無線電通信作業。二十、廣播:指採用直接或中繼方式供公眾接收之發射作業。二十一、緊急通信…
  5.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6條 …,始得申設業餘電臺,經取得業餘電臺執照及電臺呼號後,始得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外國人參加前項所定之測試,以持有居留證明或護照者為限;外國人申設業餘電臺,以取得居留證明及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為限。
  6.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40條 為業餘無線電作業之推廣或教育活動目的,業餘無線電團體或一等、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於活動現場,在其監督及指導下,提供業餘電臺或臨時電臺供非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前項操作不得違反無線電規章之規定。
  7.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51條 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發給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始得申請設置及操作業餘無線電臺。但業餘無線電之短期作業,不在此限。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條件、等級、資格測試、呼號管理、電臺之設置與審驗、人員與電臺執照…
  8. 行政電信法 第67-1條 …第五十一條規定,未領有交通部發給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擅自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或違反交通部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辦法有關業餘無線電人員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