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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條 …之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或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之單一數值。二十六、核臨界安全指數:指為管制盛裝可分裂物質之包件、外包裝或貨櫃之堆積,配賦予單一盛裝可分裂物質之包件、外包裝或貨櫃之單一數值。二十七、輻射強度:指以相當於每小時若干…
  2.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20條 運送指數及核臨界安全指數之決定,見附件五。
  3.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1條 不同種類及不同運送指數或核臨界安全指數之放射性物質包件,得混合裝載。但專案核定之交運包件,未經明確授權者,不得混合裝載。
  4.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2條 …為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不在此限。二、單一貨櫃或單一運送工具之核臨界安全指數總和不得超過附表十一所規定之限值。三、在例行運送狀況下,運送工具外表面任一點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距外表面二公尺處不得大於每小時○.一…
  5.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3條 …他個別包件或外包裝之運送指數均不得超過十。運送指數在十以上或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之包件或外包裝,應以專用運送為之。
  6.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9條 核臨界安全指數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得與非可分裂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共裝於同一外包裝中運送。核臨界安全指數不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不得以外包裝載運。
  7.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1條 …件六)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時,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每堆核臨界安全指數之總和在五十以下。二、堆與堆間之間隔不得少於六公尺。
  8.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2條 單一包件、外包裝、貨櫃或罐槽之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者,或符合附表十規定在同一運送工具上之核臨界安全指數總和在五十以上,貯存時應與其他包件、外包裝、貨櫃、罐槽或其他載運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工具間,保持不少於六公尺之間隔。
  9.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4條 …同類別之放射性物質,包括可分裂物質之包件,以及不同運送指數與核臨界安全指數之各類包件,得混合貯存。專案核定之託運物品,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混合貯存。
  10.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1條 …以較低者為準。三、含有可分裂物質之包件,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其核臨界安全指數之總和在五十以上時之交運。四、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以特殊船舶運送時,應備有交運之輻射防護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