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稅捐之處分」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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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稅捐稽徵法 第35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二、依核定稅…
  2. 行政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核定稅捐之處分,包括對自行申報及非自行申報案件之核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