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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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5條 …、核子反應器設計修改、設備變更及運轉規範修正之審查事項。七、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核發事項。八、核子反應器更換燃料安全分析之審查事項。九、核子反應器除役之審查、管制及監督事項。十、核子燃料執照之核發事項。十一、核子燃料…
  2.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12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或再鑑定測驗,第一階段測驗費為每件新臺幣五千元;第二階段測驗費為報考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一萬元,持有運轉員執照報考高級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未持有運轉員執照直接報考高級運轉員執照每件…
  3.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1條 未領有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者,不得操作核子反應器。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一、學校學生或接受運轉訓練之人員,在持照運轉人員現場指導及負責下,為訓練而操作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二、接受運轉訓練人員通過主管機關之測試後,在持照運…
  4.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2條 經營者應定期辦理所屬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身心狀況不適宜繼續擔任運轉工作者,應停止之;必要時,主管機關亦得令經營者予以停止。前項停止運轉工作人員,經取具醫師證明身心狀況已回復適於擔任運轉工作,且經再訓練符合規定者,…
  5.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件,對現場作業有不良影響。五、核子燃料全部移出核子反應器前,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應備資格無法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六、核子燃料全部移出核子反應器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
  6.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每年辦理所屬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以下簡稱運轉人員)健康檢查一次;發現運轉人員身心狀況異常時,應再辦理該運轉人員之健康檢查。
  7.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指由經營者報請主管機關測驗及格並見習及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執照之人員。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分為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兩類;其操作範圍及權限如下:一、運轉員:接受高級運轉員指揮、調度操作核子反應器控…
  8.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3條 …換或傳送燃料時,應另有高級運轉員負責現場監督相關作業之執行。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勤之最低人數,應符合附件一之規定。
  9.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3-1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分下列二階段實施:一、第一階段測驗為基本原理筆試。二、第二階段測驗為個廠特性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第一階段測驗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始得報考第二階段測驗。第一項測驗,主管機關得自行或指定機構辦理。
  10.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4條 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符合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應試資格(如附件二)之規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考:一、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執照未滿一年者。二、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吊扣執照期限未屆滿者。由…
  11.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5條 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第一階段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歷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報考前項運轉人員第二階段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最近六個月內之…
  12.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6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筆試內容及運轉操作測驗科目如下:一、基本原理筆試:包括組件、反應器原理及熱力學。二、個廠特性筆試:包括緊急及異常狀況操作、電廠系統、運轉作業、設備控制、輻射控制、緊急應變程序及緊急應變計畫。三…
  13.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7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第二階段測驗及格標準如下:一、個廠特性筆試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持有同一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員執照直接報考高級運轉員執照測驗者,其高級運轉員個廠特性筆試及運轉員個廠特性筆試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二、運轉…
  14.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9條 參加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第二階段測驗成績及格,經見習擬任職務三個月以上成績及格者,經營者得於接獲測驗成績及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內檢附其見習評定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前項見習擬任職務於新建動力用核子反應器之情形,經…
  15.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0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應於執照所定之核子反應器擔任運轉工作,並依執照種類擔任相關之職務。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應依再訓練方案接受再訓練,並經測驗及格。經營者應依附件四規定之訓練內容及時數分配提出運轉人員再訓練方案,報…
  16.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1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半年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相關職務一百小時以上。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見習擬任職務三十二小時以上,始得再單獨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不…
  17.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2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年,期滿三十日前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一、最近一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報告。二、運轉再訓練紀錄及測驗及格證明。
  18.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4條 前條之再鑑定測驗分為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筆試以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再訓練內容為範圍,運轉操作測驗以實施模擬器操作為之,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口試。
  19.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7條 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符合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應試資格(如附件五)之規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考:一、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執照未滿一年者。二、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吊扣執照期限未屆滿者。
  20.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8條 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一、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報告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二、學經歷證件。三、訓練證明文件。前項測驗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辦理。第一項第三…
  21.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9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分為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前項筆試科目如下:一、高級運轉員部分(一)核子反應器運轉原理。(二)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及運轉特性。(三)儀器與控制、程序書及運轉技術規範。(四)原子能法規。二、運轉員部…
  22.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1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及格標準如下:一、筆試測驗各科目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二、運轉操作測驗成績經評定各科目均及格。應試人員測驗成績不及格者,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考及再申請測驗,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23.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3條 參加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成績及格,經見習擬任職務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者,經營者得於接獲測驗成績及格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其見習評定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
  24.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4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應於執照所定之核子反應器擔任運轉工作,並依執照種類擔任相關之職務。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年應接受經營者再訓練三十小時以上,且二年內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起動及停機操作各二次以上,其再訓練內容依附…
  25.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5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年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相關職務十六小時以上。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見習擬任職務六小時以上,始得再單獨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不得從事…
  26.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6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年,期滿三十日前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一、最近一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報告。二、運轉再訓練紀錄。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起動、停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