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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未受領補償費,係指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徵收補償費。前項徵收補償費範圍如下:一、地價補償費及其加成部分。二、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三、土地改良費。四、營業損失補償費。五、遷移費。
  2. 行政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第4條 未受領補償費應分別就現金及土地債券設立專戶保管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規定,經財政部同意,向保管處所開戶存管;保管之物為土地債券者,逕向保管處所開戶存管。其收支存管作業準用國…
  3. 行政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第5條 未受領補償費存入專戶保管之作業程序: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繕造保管清冊,除留存外,應分送保管處所及需用土地人各一份。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保管清冊之總金額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將該總金額存入專戶,…
  4. 行政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第7條 應受補償人請求領取未受領補償費時,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無誤後填具領款單交應受補償人向保管處所具領,保管處所核對印鑑及保管清冊無誤後准予領取。
  5. 行政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第8條 未受領補償費不得移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下列情形得取回未受領補償費:一、保管出於錯誤者。二、保管之原因已消滅者。三、應受補償人同意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取回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回未受領補償費…
  6. 行政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第9條 未受領補償費之利息,應於請求領取或取回時,由保管處所依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給付。
  7.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26條 …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第一項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四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準用之。
  8. 行政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53-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或差額地價,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