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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條 …、區)間之主要幹線道路。七、次要道路:指都市內聯絡主要道路與服務道路之次要幹線道路。八、服務道路:指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道路。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3條 市區道路依其功能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四類,並建立市區道路路網系統。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5條 …四、與其他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應設置號誌實施管制;與服務道路平面交叉時,不得穿越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設施。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採平面交叉路口,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7條 服務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一、為改善行人通行空間,道路應留設人行道。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二、依都市發展、運輸特性及道路實際需要,設置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三、…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9條 …┬─────┐│道路功能分類│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服務道路││設計速率(公││││││里/小時)地││││││形分區│││││├──────┼─────┼─────┼─────┼─────┤│平原區│六十至一百…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1條 …小於三點二五公尺;於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者,不得小於三公尺;於服務道路者,不得小於二點八公尺。二、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三、腳踏自行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四、公車專用道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五、慢車道寬度不得…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8條 各該主管機關為確保行人及腳踏自行車行走之安全,得視需要於服務道路通過之商業區、住宅區、文教區及認有必要之區域,設置為交通寧靜區或行人徒步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