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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統計法 第5條 政府統計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一、基本國勢調查由中央主計機關主辦。二、不專屬於任何機關之政府統計,由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構)辦理。中央政府得委辦地方政府辦理統計調查。
  2.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指可直接取得職掌範圍內所需統計原始資料之機關。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專屬於任何機關,指無任何直接關係之機關或有二個以上直接關係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