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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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紀錄。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因…
  2. 行政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取之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二、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以下簡稱保護期間):指雇主…
  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指其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之下列工作:一、工作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或其他對哺乳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