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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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標法 第19條 …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但商標專責機關已對該註冊申請案通知補正或核駁理由者,不適用之。
  2. 行政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19-1條 …稱。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登錄字號及住居所或營業所。四、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之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前項申請未繳納加速審查費者,視為未提出該申請。
  3. 行政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19-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八項所稱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申請商標註冊所指定之全部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二、申請商標註冊所指定之部分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並在商業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