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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32條 醫療器材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於最小販售包裝標示中文標籤,並附中文說明書,始得買賣、批發及零售。但因窒礙難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療器材之價值、狀態,包括分裝之作業。三、貼標:指於該醫療器材最小販售包裝或本體上,附貼標籤之作業。四、最終驗放:指最終確認醫療器材產品,與其設計開發預定之安全、效能及品質合致,並予放行之作業。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最小販售包裝,指直接販售予消費者或醫事機構之包裝。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附外文文字應小於中文。但經核准製造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二、最小販售包裝,應以正體中文載明品名、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及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地址,並依能辨明之方式,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