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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最小滯洪量:指建築基地應提供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之最小總體積。二、透水、保水設施:指提供建築基地涵養雨水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或設施。三、滯洪設施:指建築基地內設置之水池或儲水槽,以管線或溝渠收…
-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6條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之容量標準,應符合之最小滯洪量標準為建築基地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7條 本標準有關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最小滯洪量計算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