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職法院」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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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法官法 第11條 …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其任期屆滿連任前,司法院應徵詢該庭長曾任職法院法官之意見。司法院於庭長任期中,如發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情事者,得對其免兼庭長職務。院長及庭長之調任、連任、延任、免兼等有關事項之辦法,…
- 司法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4條 …其品德、操守、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等事項之服務成績,並徵詢其曾任職法院法官、院長及上級審法院法官之意見。前項所稱曾任職法院,指兼任庭長職務期間之服務法院。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並參酌第一項服務成績與徵詢結果、該庭長最近三年…
- 司法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7條 …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不予連任者外,予以連任:一、經曾任職法院院長考評為不適任。二、經曾任職法院法官考評不適任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三、經上級審法院法官考評不適任比率超過百分之四十。四、有風紀操守疑慮、敬業精神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