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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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62條 …辦法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本辦法發布前,已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領有生煤使用許可證之公私場所,得於該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繼續使用,並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換發燃料使…
  2.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指物質經使用後易致空氣污染,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者。
  3.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條 公私場所使用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證: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二、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名稱、成分及用量。三、生產製程流程…
  4.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6條 領有使用許可證之公私場所,應依使用許可證記載之許可內容使用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核定內容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前,重新申請使用許可證。
  5.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前已使用該物質者,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依本辦法取得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
  6.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29條 使用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報。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7.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依本法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時,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