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經營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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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0條 …五年逐年增加偏遠地區高速基地臺建置數量及人口涵蓋率。得標者為既有經營者時,其建置數量及人口涵蓋率均應優於得標前核准事業計畫書之規劃。(三)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種類。(四)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五)通訊監察系統功能之建…
  2.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63條 標得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頻段及頻率之既有經營者,應將其基地臺、第四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及所連結之交換設備、傳輸機線設備等所構成之行動寬頻系統提供新經營者國內漫遊服務,其國內漫遊服務安排由業者間協商之。但新經營者之網路未提供…
  3.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得向既有經營者請求諮商網路接續、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出租電路、國際通信必要設施等相關事宜。前項諮商,其程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統一安排,既有經營者應配合之。
  4. 行政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或距離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七.五公里以上之離島。十三、既有經營者:指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發布施行前已依法經營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市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符合以下各款情形,經主…
  5. 行政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6條 既有經營者應於普及服務實施年度(以下簡稱實施年度)前一年六月一日前,以主管機關公告之直轄市、縣(市)地區為實施單位,提出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擔任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及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
  6. 行政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既有經營者及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就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實施計畫提報方式、提報期限、提報內容、實施年度、實施計畫期間及普及服務淨成本計算方式等程序準用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同時申請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及不經濟地區數據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