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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利法 第64條 …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2.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川或區域排水,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亦同。二、新闢水道將河川或區域排水之全部或部分水量引入海。
  3.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再歸本水道,或注入湖海,或暫儲於低窪地區。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新闢水道,指為防洪而引水或洩水新闢之水道;其兼為航運利用者,視同運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