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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一、新設熔融爐: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設立之熔融爐。二、既存熔融爐: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訂立工程施作契約之熔融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