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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而消滅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申請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準用前三項規定。
  2.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4條 …消滅之金融機構。四、存續機構:指因合併而存續之金融機構。五、新設機構:指因合併而另立之金融機構。
  3.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5條 …得合併。銀行業之銀行與銀行業之其他金融機構合併,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應為銀行。證券及期貨業之證券商與證券及期貨業之其他金融機構合併,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應為證券商。保險業之產物保險公司與保險合作社合併,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
  4.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6條 …際競爭力之影響。二、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之影響。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四、對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包括促進金融安定、提升金融服務品質、提供便利性及處理問題金融機構。
  5.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8條 …併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合併之金融機構名稱、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名稱、總機構地址、業務區域及發行股份(社股)之總數、種類及數量。二、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因合併對於消滅機構之股東(社員)配發該機構或其他機構股份(社股)…
  6.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2條 …法律意見書。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因合併擬成立新設機構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由新設機構之發起人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許可:一、發起人名冊。二、發起人會議紀錄。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
  7.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3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因合併而發生之印花稅及契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