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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餐飲業經營所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包括烹飪作業區及座位區等。三、新設列管餐飲業:指本辦法發布日起設立之餐飲業,且達適用符合條件及規模之餐飲業。四、既存列管餐飲業:指本辦法發布日前已設立或設立中之餐飲業,且達適用符合條件及規模…
  2. 行政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7條 新設列管餐飲業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既存列管餐飲業應自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既存列管餐飲業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期限內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具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