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成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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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47-3條 …屋、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委託…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47-4條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81-2條 …(棟)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項規定。二、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三、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第四十七…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81-3條 …定,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二、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三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由直轄市、…
- 行政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第2條 …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六、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將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七、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書面契…
- 行政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第2條 …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指成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新建成屋之使用執照或預售屋之建造執照記載建物用途為住或住宅字樣。成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一、記載建物用途為住商用、住工用或住宅混合使用。二、無…
- 行政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第11條 …期限,規定如下:一、成屋為許可日之次日起算一年。二、預售屋、新建成屋為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算一年。
- 行政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2條 …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二、新建成屋:指新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而尚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三、買受人:指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方,或已依法繼受者。四、出賣人:指簽訂預售…
- 行政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3條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者,於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前,應以書面向該預售屋或新建成屋基地坐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行政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4條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須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一、買受人與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二、買受人於簽約後死亡,其繼承人因繼承辦理契約名義人變更。三、夫妻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
- 行政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案件,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系統辦理登錄。
- 行政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6條 …之戶(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買受人將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一部讓與或轉售之情形,視為一戶(棟)之讓與或轉售。第一項所定二年期間,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 行政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7條 申請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讓與或轉售,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買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有代理人者,並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書影本。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情形之…
- 行政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審核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讓與或轉售案件,得邀集相關機關共同為之。
- 行政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11條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讓與或轉售申請案件,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前,買受人以書面申請撤回者,受理機關應將申請書及附件全部發還,並註銷申請。前項申請案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申請廢止核准。
- 行政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12條 申請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案件,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核准函,並副知出賣人。前項核准函應載明建案名稱、買賣標的、買受人、簽約日期、有效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第一項核准函有效期限為二…
- 行政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13條 買受人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將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買受人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者,應於廣告中註明核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