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監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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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1條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2.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新入監者,係指監獄依本法第十條辦理受刑人入監,不包含本法第十七條由其他監獄移監之情形。
  3.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3條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心身狀況、境遇、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本身關係事項,加以調查。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