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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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文化基本法 第26條 為維護文化藝術價值、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發展,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之採購,其採購之招標文件所需載明事項、採購契約範本、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文化部定之。但不…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2條 下列文化藝術事業從事與本條例第三條事務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或拍賣文化藝術活動者,得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經營與本條例第三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業者,得就其所出版或進…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5條 依第二條申請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其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且其事業及從事之活動或經營之事務無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得予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11條 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文化藝術事業以外之其他有關機關(構)或學校,臨時舉辦與本條例第三條事務有關之展覽、表演或映演文化藝術活動或經營圖書出版品出版、進口,得準用本辦法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文化藝…
- 行政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公益信託,係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從事有關文化藝術事業,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
- 行政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6條 …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二、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三、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四、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之任務。
- 行政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1條 為獎助文化藝術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支持文化藝術事業,促進文化藝術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 行政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3條 …研究。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文化藝術事務。本條例所稱文化藝術事業,指從事前項文化藝術事務之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商號;文化藝術工作者,指從事前項文化藝術事務之人員。
- 行政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8條 文化藝術事業應恪遵各項勞動法規,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維護勞動權益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表揚。前項之勞動權益保障條款之內容、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文化部定之。
- 行政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12條 …應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其文化藝術事業發展。前項契約指導原則,應包括契約審閱期間、著作權約定、經紀授權、保險及其他文化藝術工作者權利義務事項。
- 行政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23條 …業主管機關、文化藝術機關、團體、事業與從業人員等之數據,編製文化藝術事業之產業動態指標,定期公告之。以掌握文化藝術發展現況,作為政策制定之參據。
- 行政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29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
- 行政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31條 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行政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文化藝術事業,指依法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商號,其設立目的宗旨、登記事項、營業項目之主要範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 行政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第4條 本辦法適用之承租對象,為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之文化藝術事業或工作者。
- 行政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文化藝術事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進口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來臺展出前,得依本辦法規定向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認可,使其在臺期間之運送、保管及展出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2條 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文化部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扣繳義務人,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3條 前條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應為符合下列任一規定之事業:一、國內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二、國內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文化…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4條 第二條文化藝術事業應於展覽或拍賣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文化部提出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之申請;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二、展覽品或拍賣品清冊。三、展覽或…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5條 …商財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發給核准文書,並副知該文化藝術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項核准文書,應載明核准範圍。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6條 前條經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辦理該次文物或藝術品展覽、拍賣交易時,應留存下列資料:一、出賣人及買受人身分相關證明文件及聯繫方式。二、個別文物或藝術品交易之日期、品項、金額紀錄及稅務申報所需其他相關資料。三、出賣人或買受人係…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7條 文化藝術事業依前條規定所留存之資料,應以原本之方式自行留存,並自交易完成之日起算留存至少七年。文化部及相關主管機關得就前條及前項辦理情形進行查核,並列為本辦法相關審查作業之參考。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8條 第五條經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如經發現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辦理該展覽、拍賣活動逾越核准範圍或違反法令規定者,文化部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並副知文化藝術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9條 文化藝術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依第四條申請之展覽、拍賣活動交易資料及適用本辦法分離課稅規定情形,彙報文化部及文化藝術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10條 第五條經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應就核准範圍之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之百分之六為所得額,依百分之二十稅率扣取稅款。前項出賣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文化藝術事業應…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11條 第五條經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其他扣繳相關事項,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12條 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至本辦法發布日起算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或拍賣活動,得於本辦法發布日起算三十日內提出第四條分離課稅之申請,不受同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前項…
- 行政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第3條 …私立博物館、私立美術館、畫廊、藝廊、會展公司、拍賣公司及其他文化藝術事業,經文化部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之資格者,得依前項規定提供書面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