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濃度或排放流率之設施,包含採樣及分析設施與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二、採樣及分析設施:指監測設施之採樣界面、污染物分析器、稀釋氣體分析器、流率感應器或溫度感應器。三、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指監測設施之數據訊號…
  2.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4條 …設施確認程序,應符合附錄一至附錄十規定。前項監測設施於設置或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汰換時,應進行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封存作業,於確認程序期間,其監測數據之計算處理與數據狀態判定規範應符合附錄十一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粒狀污染物…
  3.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9條 …書作業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四、僅涉及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汰換者,於汰換前七日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並於作業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公私場所監測設施發生故障或損壞需汰換時,應依下列規…
  4.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10條 …染源執行歲(檢)修期間、停工或固定污染源停電期間。三、僅涉及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汰換者,於原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可正常運作期間,且其原始數據可保存且於次日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申報監測紀錄期間。四、於監測設施確認程序執…
  5.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13條 …操作、維護或連線傳輸異動者,應於異動前三十日提報。二、僅涉及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或連線設施之硬體發生故障或損壞需更換時,應於發生日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並於更換後三十日內提報。三、基本資料異動事實發…
  6.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17條 …應符合附錄十一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監測設施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應設有登入帳號及密碼,人員登入及操作應作成紀錄,保存六年備查。
  7.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31條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針對經審查核可之監測設施進行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查核作業,測試查核程序應符合附錄十七規定。前項查核期間,公私場所應依附錄十七遵行事項配合辦理。監測設施查核結果應符合附錄十七性能規格;查核結果不符合…
  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7條 …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其主機、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汰換與原設置之廠牌或型號不同時,應於汰換十五日前,檢具措施說明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裝設後,應執行相對誤差測試查核及連續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