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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行政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7條
興辦機關(構)將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
興建計畫函送行政院審議時,應副知文化部。直轄市、縣(市)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於審議公有建築物建築許可時,應通知該公有建築物所在地文化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