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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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4-3條 …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拆除重建時增加之建築容積,得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指建築物所使用之鋼鐵建材遭受放射性污染者。二、改善:指依據輻射防護原則或其他有效移除污染源之方法,以合理抑低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輻射劑量,所採行之措施。
-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9條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居民,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在一毫西弗以上者,由主管機關辦理免費健康檢查。但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未達五毫西弗,且已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者,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繼續辦理。前項健康檢查結果發現有因輻射導…
-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0條 …關依前項規定收購之建築物,於必要時得拆除之。依第一項規定讓售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者,於另行購置房屋居住時,如扣除原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後,符合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貸款要點規定之條件者,仍得依該要點規定辦理申貸。
-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1條 …達十五毫西弗者,一律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讓售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者,不得申領前項之救濟金;已受領救濟金者,應予繳回。
-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3條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在未能改善或未完成改善前,該戶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得檢附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
-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4條 結構獨立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於發現時之年劑量達一毫西弗以上者,得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評定宜予拆除重建。經評定宜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於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評定作成通知之次日起三年內,檢…
-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收購及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收購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專案核准放寬其限制拆除重建者,主管機關應將房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並由該局通知原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申請承購;所有權人屆期未…
-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6條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拆除重建後,應於拆除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提供輻射防護技術協助,以防範二次污染。前項主管建築機關核准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拆除執照時,應通知主管機關…
-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27條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現場輻射偵檢及劑量評估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30條 本辦法於施行前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亦適用之。本辦法施行後興建之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情事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4條 …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將相關資料建檔,並開放民眾查詢。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