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使用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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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付帳戶,利用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服務進行資金移轉或儲值者。七、收款使用者:指利用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進行收款之使用者。八、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指電子支付機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依使用者與開戶金融…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收款使用者,應建立徵信審核、契約簽訂及定期查核相關管理機制,並遵循下列事項:一、於契約中約定收款使用者不得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不得從事…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1條 電子支付機構與收款使用者簽訂及終止契約時,應通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收款使用者註冊申請時及對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最近六個月平均交易額達新臺幣八萬元之個人收款使用者,應向聯…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收款使用者,應採取下列風險控管措施:一、建立收款使用者之徵信審核機制及流程,並指派專人負責收款使用者審查、核准及管理作業。二、建立收款使用者之風險評等機制,對風險等級較高之收款使用者,應採取限制交易金額、…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費用、支付公用事業、電信服務、公共運輸或停車等服務費用、支付收款使用者受政府部門委託代徵收之規費、稅捐、罰鍰、其他費用或公用事業、電信服務、公共運輸或停車等委託代收之服務費。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下列各款業務,得不適用第二項第…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或委託其他電子支付機構或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者辦理。收款使用者應為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最終收款方。但收款使用者為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業及超級市場業,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受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之規費、稅…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0-1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收款使用者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或使用者間訊息傳遞服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與使用者或其他機構簽訂契約,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二、對於所提供之服務,採取適當防護及控管措施,避免訊息遭洩漏、竄改或傳遞不法訊…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7條 …程及風險控管。四、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電子支付機構提供收款使用者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或使用者間訊息傳遞服務,視為經營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並應於首次開辦後五個營業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不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