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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行政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5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全國設置
收受物件專用器具
,其總數不低於八千個。前項所稱
收受物件專用器具
,係指中華郵政公司所設信箱、信筒或其他收受文件或物品專用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