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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1條 雇主對於主柱長度超過二十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應設攀登梯。前項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二、踏板與吊桿及其他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三、踏板未…
  2. 行政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3條 …材。九、CNS13812規定之鋼材。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攀登梯、扶手、走道、駕駛室、護圍、覆罩、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非供支撐吊升荷物部分等。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纜索起重機,其結構部分之塔、支柱及牽條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3. 行政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46條 …或六百伏特以下之交流電時,不得設置於起重機桁架之走道、階梯、攀登梯或檢點台(供電線檢點專用之檢點台除外)上方未滿二‧三公尺處,或其側方未滿一‧二公尺之位置。但設有防止感電之圍柵或絕緣覆蓋者,不在此限。
  4. 行政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3條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伸臂起重機,其水平伸臂以外之伸臂,應設攀登梯。但設有檢點台或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或在地面上易於檢點該起重機者,不在此限。
  5. 行政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4條 前條攀登梯或其他起重機之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二、踏板與伸臂及其他最近之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四…
  6. 行政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3條 …一、升降路:指以牆壁或圍護物圍護,供作搬器升降之通路者。二、攀登梯:專供升降機操作、維護、檢點等人員使用之梯子。三、支持塔:用以支持導軌、捲揚用鋼索、或攀登齒條之塔或柱型結構物。四、工程用升降機:指土木、建築等工程作業用…
  7. 行政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23條 …。三、除設置於地面之機坑外,機坑之周圍應設有堅固之擋土。四、攀登梯應設置至頂部。但如該支持塔為易於實施檢點、修理者,不在此限。五、支持塔周圍應設置圍柵或其他能防止無關人員接近之措施。
  8. 行政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25條 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設置之攀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踏板須等距離設置,其間隔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二、踏板與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分以上。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須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